著者﹕Dr. J. G. Vos 一、進化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是無懈可擊的嗎﹖ 一般人都持有以上的看法﹐而很多持有這種觀點或論調的人﹐他們這種信念的形成﹐既無證據的支持﹐亦乏明智的抉擇﹐只是人云亦云地搬出別人的一套“八股”。至於那些相信進化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屬於有識之士”的科學家又如何呢﹖其實﹐只要我們留意一下﹐就會發現他們之所謂“證明”﹐並不是那些能經得起考驗的科學證據﹐而是因為他們對先入為主的一套自然主義哲學有所偏好──他們之所以相信進化論是已被證明的學說﹐只因沒有其他自然科學理論解釋這一事實。 有關進化論的問題所以變得如此複雜﹐是因為我們沒有把與進化論連用的名詞和術語的定義﹐清楚地概括劃分﹐“進化”(Evolution)一詞﹐意思就很多﹐“證明”(Proof)及“已被證實”(proved)皆然。若進化是指任何一種不斷遞增的遺傳上的轉變﹐就如一般的家雞源自亞洲南部﹐重約一磅的原雞(Gallors
Bankiva)﹐而後者經過了上述轉變之後﹐又逐漸變為重十二至十四磅的現代種雞﹐若這就叫進化的話﹐那麼﹐在此狹義下﹐說進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也未嘗不可。在植物方面﹐粟米是相類的例子﹐自最初發現粟米迄今﹐它的大小及重量已有極大的增長。假如我們要稱這些現象為進化﹐那麼在此狹義下﹐也可以說進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但如果有人說進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
﹐他的意思是指科學已證明一切生物﹐皆由較簡單、原始的樣式﹐推源究始由原始細胞發展而成的話﹐那麼進化就決不是“已被證實的事實”了。同樣地﹐若“已被證實”(Proved)一詞﹐是意指“已經被可用實驗證明的觀察證實出來”
﹐那麼有些非常微小的遺傳上的轉變﹐有些人稱之為“進化”的﹐要視之為“已被證實的事實”
﹐亦無不可。但若有人因固執于本身一套哲學理論﹐把一切不符合這理論的解釋﹐一概抹煞了﹐把余下與他的觀念相符的解釋﹐稱之為“已被證實的事實”的話﹐我們就只好指出這根本不是科學的證明﹐而只是哲學信念及獨斷的自然產物而已。 由於科學家們對“種”(Species)一詞﹐還未獲得令人滿意並一致公認的定義﹐遂使這問題更加複雜了。達爾文將其劃時代之經典之作﹐名為“種源說”(The Origin of Species)﹔統的進化論思想﹐則以為一切生物的新“種”﹐俱由進化程序生﹐但除非“種”一詞已有了明確的定義﹐這說法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瑞典植物學家林涅(Carolus Linnaeus)(一七0七──七七八年)是生物分類學之父﹐在其時﹐現代科學的遺傳還未出現﹐林涅及其門徒多是以形態把動物分類﹐尤其是骨骼的結構﹔至於植物的分類﹐則以產生種子器官的結構而定。我們知道這些標本是不足夠的﹐今日我們已發現了更好的生物分類準則﹐尤其是今日一般的生物學家均認為正統的分類法﹐應根據現代的遺傳學知識﹐予以修正﹐但這至今還未有實行﹐而有關“種”一詞應有含義的爭論﹐還是繼續僵持不下。這些生物學家可以分成兩派﹐一派以為各種形態不同的生物﹐都是由同一個“種”蛻變出來﹐他們就被稱為“總括論者”(Lumpers)﹔另一派則相信各種形態不同的生物﹐是有不同“種”的﹐別人就稱他們為“分裂論者”(Splitters)。但平心而論﹐兩派的說法都是帶有主觀色彩的﹐因為“種”究竟包含著什麼東西﹐還沒有一個真正客觀的準則──“種”是指自然界客觀的事物像礦物、植物、動物呢﹐還是科學家們為了實用上的便利而捏造出來像尺、寸、裡等東西呢﹖這兩派生物學家的爭辯﹐就像中世紀的學者對“實在論”(Realism)﹐及“唯名論”(Nominalism)的意見紛紜一樣。“種”一般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純粹著重形式的﹐就如﹕“‘種’是生物分類的單位﹐位於‘屬’(Genus)之下﹐‘亞種’(Subspecies)之上。”這種定義﹐就等於說﹕“誇爾Quart是量度液體的單位﹐它是小於一加侖大於一品脫。”假若我們用這樣的方法為“種”下定義的話﹐進化是否會產生新“種”這問題﹐就成了學術士空泛的理論了。有一次﹐有人拜訪林肯總統﹐在言談間搬出了一套似是而非的道理﹐於是林肯問他們說﹕“假如你們稱狗的尾巴為腳﹐那麼一隻狗有幾只腳呢﹖”“五隻”他們答。“不﹐你們錯了﹐只有四隻﹐因為就算你們稱他的尾巴為腳﹐他的尾巴也不會真的變為腳啊﹗”林肯說。同樣地﹐除非“種”一詞已經有了明確的含義﹐我們稱某些東西為“種”是完全沒有意思的﹔第二類定義意圖著重實質﹐卻立刻遇到了困難﹐在這一類定義中﹐有些指出在實質上﹐“種”是一組相像的個體﹐其相像可以說是達到特別的程度。其他的定義嘗試採取客觀的態度﹐但卻無法獲得一致公認的標準。約翰高斯博士(Dr.John
Klotz)曾在他所著“遺傳原質、起源及進化”一書中﹐用了四十頁的篇幅討論有關“種”的定義問題﹐他說“種”一詞定義很多﹐可說與傑出的分類學家數目不遑多讓。 在自然界或可能是因人捏造而產生的所謂新“種”的東西﹐使很多人以為進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
﹐但因為對“種”究竟包含什麼東西這一問題﹐還是眾說紛紜﹐未能獲得一致公認的見解﹐所以一切的說法也只是一種臆說而已。在美國﹐一般家庭都喜愛種植“非洲紫羅蘭”
﹐這種花是七十五年前在德屬東非即今之坦桑尼亞發現的。在那裡被人發現的野非洲紫羅蘭約有二十種﹐這二十種同樣的花﹐在大小、生長方式、葉的色素、莢的大小和形狀等等﹐都各有特色﹔另一方面﹐它們之間在基本上又有相似的地方﹐是較其差異更具基本性的。植物學家把非洲紫羅蘭歸入“屬”(Genus)一類﹐稱之為Saintpaulia﹐把它的二十種野種列為“種”(Species)。在七十五年來﹐由這二十種野“種”又產生了超過三十種的“栽培品種”(Cultivar)﹐即人工培養出來的品種。各野種之間是可以隨便交配的﹐一種Saintpaulia與另一種配種﹐是輕而易舉之事﹐甚至一些業余研究雜種繁殖的人﹐也可以把家中所種的兩三種品種互相交配。至此﹐擁護進化論的學者也許會說﹐非洲紫羅蘭有二十種明顯不同的“種”﹐還不是進化的最好證明嗎﹖一種假定上為野生的原為一種的花﹐現在已發展至二十種明顯不同的“種”了。但到底這是真正的進化呢﹖還是由原來那一野種所蘊藏的遺傳上的可能性﹐慢慢分化出來的呢﹖根據孟德爾遺傳定律(Mendels ’lawas)﹐非洲紫羅蘭這些種之間的不同點﹐是由顯性的dominant或隱性的recessive遺傳帶來的。我個人並不堅持謂上帝創造了二十種不同的非洲紫羅蘭﹐也不反對別人說這些種是由一野種逐漸產生的﹐如果這就是進化的話﹐那麼我也是進化論者﹔而在此狹義下﹐我們也可以說進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了。 由於一般科學家及著名以科學為題材著作的作家對有關進化論的名詞及術語的混淆含糊﹐對所謂證明也分彆不清﹐以致往往犯上了錯誤。若有人指責基督徒對一切可稱為“進化”的東西都一概反對的話﹐那麼他們應歸咎于科學家及普及科學作家──如海登氏(Haldane)、赫胥黎(Julian
Huxley)及威爾斯(H
G.Wells)等人﹐對這些人來說﹐進化論是他們的宗教信仰﹐一種須要大力推廣的信念﹐一個能解釋任何事情的“法”語﹐與及一條能開啟生命、人及宇宙的普羅哲學的鑰匙。這是一般人對進化論的看法﹐這一點科學及科學普及作家所不能辭其咎的。有些宗教信徒對進化論一切理論不遺余力地甚至相當愚蠢地攻擊﹐有時是情有可原的﹐因為根本進化論就被人盲目吹棒宣傳為解答一切奧秘的最高原則﹐這些宣傳家既視進化論為不二的法典﹐那麼他們就不能怪那些相信基督福音的人﹐視之為反基督的典端加以攻擊﹐這情形就好像一個人收養了一隻看來似乎是無害的小貓﹐但到頭來卻發現他是一隻凶猛的小虎﹐他很自然地會驚惶失措的。 在生物界那些有真正科學上證明的遺傳上的變化﹐是不能損害基督教信仰的﹐而與精確的聖經釋義﹐也不會有所衝突。但很多科學家﹐教育家及一般人說進化是“已被證實之事實時”﹐並不限於指這種遺傳上的變化﹐他們是指廣義的進化﹐即卻吉(Kerkut)所稱為“進化的普遍理論”(General
theory of evolution)﹐這是一種廣泛的理論﹐解釋一切生物的起源及發展﹐包括由超細菌﹐細菌以至水彬(注﹕高三百尺以上的植物)及人類的各種生物﹐他們以為這些生物都是由一個源頭自然地發展出來﹐這源頭是由一些無機物質自然發生(Spontaneous
generation)的﹐這個偉大的計劃﹐就如卻吉氏指出﹐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故只能視之為一種臆說而已(見“Implications of Evolution”N.Y.1960第一五七頁)。 (我們對這些異端若詳加研究﹐就會發覺事實總是站在一般人所接受的學說這一邊的﹐假如反對某一理論的證據是一面倒﹐而又未有一令人滿意的理論取而代之的話﹐我們就只能說還未找到完滿的答案。 有一種理論謂經長時間的觀察﹐便會發現很多動物都會發生變化而產生新的“種”﹐這現象可以稱為“進化的特殊理論”﹐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用實驗表明的。另一方面﹐在一種理論則以為世界上所有的生物均自一個源頭而來﹐這源頭又來自無機物質﹐這理論可稱為“進化的普遍理論”﹐由於並無足夠的證據支持﹐故只能視為一種臆說而已。至於“種”(Speciation)形成時的變化﹐與發展為新“部門”(Phyla)時的變化性質是否相同﹐仍是未知的。這問題的答案應靠將來的求得﹐而非獨斷地謂因為沒有其他令人滿意的解釋﹐所以這“進化的普遍理論”便一定是對的。) 二、進化的普遍理論﹐是完全有賴一些假定來支持的。 卻吉氏在其進化論的含義(Implications
of Evolution)第六頁﹐列出進化的普遍理論所基於的七種假定﹕ (一)第一種假定是有機物緣于無機物(Non-living
thing)﹐亦即自然發生(Spontaneous
Generation )之意。 (二)第二種假定是這種“自然發生”﹐只是發生了一次。其他的假定均由第二假定引伸出來的。 (三)第三假定是所有超細菌(Viruses)﹐細菌、植物及動物﹐都是有密切關係的。 (四)第四假定謂原生物(
Protozoa)產生了後生動物(Metazoa)。 (五)第五假定是各種無脊骨之部門(
Invertebrate
phyla)﹐是密切相關的。 (六)第六種假定是無脊骨的動物產生了有脊骨動物。 (七)第七個假定是在有脊骨動物中﹐由魚類產生了兩棲類又產生了爬蟲類﹐爬蟲類又產生了禽鳥及動物。同樣的意思的另一種說法是──現代的兩棲及爬蟲類﹐是來自同一源頭的等等。 由於這問題本身的性質﹐並不能用實驗加以證明﹐所以進化普遍理論並非是一件事實﹐而只是一種主觀的﹐建立於多種假定上而又十分脆弱的信心。這信心既非實驗所能證明﹐其可靠性便只能取決于一種先入為主的哲學臆說﹐接受進化普遍理論的科學家之所以相信這七種假定﹐是因為受了自然主義哲學先入為主的影響﹐這自然主義強調自然界的源起﹐可從研究自然的運行活動而發現出來﹔一個基督徒研究科學時﹐他應拒絕這些假定﹐因為他原先已接受了聖經的超自然的世界觀。 由此看來﹐一般人所說的廣義上的進化論﹐是一種哲學上的信心﹐而推源究始﹐這信心出於一種對自然主義的偏愛﹐及對超自然主義的偏見﹐用保羅的話﹐就是﹕“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羅1﹕28) 在全無實驗上的證據﹐甚至實驗證明是相反的情形下﹐進化論者至少還會堅持這七種假定中的一種﹐就是“自然發生”的假定。 “進化過程的起源﹐帶來了一個至今仍未能解答的問題﹐就是地球上生命之來源。在以前一般人都相信‘自然發生’以為一切低等生物﹐皆由像腐肉一類東西產生的﹐但經巴斯德(Pasteur)細心實驗證明後﹐指出上述的說法是因沒有細心觀察而產生的﹐其後一般人便相信生命必定源于生命﹐就現存的證據看來﹐這仍是現今唯一可能的結論。但因為由這結論追溯至最初時﹐便又牽涉至一些超自然的創造行為﹐對一般科學家這是很難接受的。這結論在現今思想潮流中﹐帶有一種人們以為不需要的哲學滋味﹐亦違反了科學家所希望有的連續性(Continuity)﹐它還給生物源起發展的因果連續關係﹐帶來了不能縫補的裂痕﹐因此﹐除非是在十分不得已的情形下﹐這結論是不會被接納的。所以大多數科學家寧願相信生命是由無機物質﹐經某種未被發現的方法﹐循著物理及化學的定律而產生”(見J.W.N.Sulivan,Limitations
of Science, N.Y﹐reprint
1949.p.94)。 一個生物學博士會對我說﹐謂生命由“偶然”(Chance)而產生的可能性﹐就像一顆炸彈在一所現代化報館的排字間內爆炸﹐把字粒散佈于全城各處地方﹐而很偶然地﹐這些字粒所分佈的次序﹐正好排成了大英百科全書二十四冊各頁上的字一樣。有些人為了避免相信上帝直接的創造﹐就寧信類似的荒誕的事。 很多人常謂科學不久將能在實驗室中﹐用無機物去製造生命﹐但到現在為止﹐這還是說說而已﹐直到科學能創造生命之前﹐這只是一種夢想而非科學的事實。甚至生命真正能從實驗室中製造出來﹐也不能證明生命是這樣起源的。因這這兩種情形是截然不同的──生命自然發生于原始的池塘或海洋是一件事﹐生命在價值數百萬元的實驗室中﹐經一個科學家精細的思考及製造又是另一回事。在前者﹐一切完全是靠機會的﹔而在後者﹐則是有思想的操作。在此也許我們會記起以色列王亞哈對亞蘭王便哈達所說的慧語﹕“才頂盔貫甲的﹐休要像摘盔卸甲的誇口。”(王上20﹕11) 三、
進化的普遍理論是由一種錯誤的科學觀念所產生的。 近代科學所獲得的重大成就﹐使很多人在景仰之余﹐更被科學迷住了心﹐尤其當他們想及盤尼西林的發現﹐防止髓灰白質炎(Polis)的預防液的產生﹐原子分裂及結合﹐與及高超的拍攝月球及火星的攝影技巧﹐經太空囊拍攝後用無線電視傳播回地球。
這些成就﹐使人感到科學差不多是萬能的﹐他們往往忘記了在宗教、道德、真理及價值觀念上﹐科學是不能進一言。除此之外﹐就是在物質世界中﹐科學也不能逾越其一定的範疇﹐若它闖出了這範疇﹐它就不是科學﹐而只是科學小說或冥想(Speculation)﹐充其量也不過是一種哲學觀念。 科學所統領的範疇是現象界﹐亦即可以觀察記錄的事物﹐可以加以量度﹐並能經得起一再的實驗證明者。在現象界之外便不再是科學的王國﹐那是屬於其他範疇的──就像哲學、神學、以至想像或幻想的圈子了。 現今我們在地球上只能觀察到月球的一面﹐科學能詳細地研究月球這一面的情形﹐在最近之前﹐月球的另一面對我們說是完全陌生的﹐所以任何有關月球另一面情形的科學理論都不能成立﹐一切說及月球另一面的說法只是冥想﹐雖然這些冥想或有相當的可靠性﹐卻根本不能視為科學上的證明。最近﹐蘇聯自謂已攝得月球背面的照片﹐除非我們真正完滿地做到這一地步﹐月球的背面才能被帶入現象界﹐科學方法才有用武之余地。 當科學家在現象界以外作一些煞有其事的言論時﹐他說話的身份便不是科學家﹐而只是一個平常人或哲學家。由於今日科學成了天之驕子﹐科學家在眾人的心目中儼然成了一個全能全智的偶像﹐所以當他們談及某些事﹐說出一些個人的意見及想像時﹐眾人便都視之為“已被證實的科學事實”了。有簽于此﹐我們便不得不堅持一點﹐就是如果科學家所發表的某一些意見﹐這些意見若不能觀察、假設(hypo
thesis)及實驗等科學方法證明的﹐那麼它們就不是合符科學的見解﹐他也無權要別人視之為“科學的事實。” 有關“來源”(Origin)這問題的整個落疇是在現象界以外的﹐它包括了物質宇宙、生命及人類的來源﹐沒有人曾看到這些現象的發生﹐而就這些現象的本質看來﹐也不可能會被人看到或用實驗證明的﹐因之科學家或那些標榜﹐宣傳科學的作家﹐發表一些有關這一類事情的言論時﹐就是一種僭越的行動。在物質宇宙形成時﹐科學家沒有親眼看到並作記錄﹐生命起源或人類產生時﹐科學家也不在﹐神在旋風中向約伯提出的問題﹐今日仍是用得著的﹕“我立大地根基的時候﹐你在哪裡呢﹖”(伯38﹕4)。 其實﹐有關源起的任何理論﹐都只能基於信心﹐這信心或許是基督徒對聖經的信心﹐亦可能是像赫胥黎(Julian
Huxley)一樣的科學理性主義者對哲學觀念的信心﹐但無論如何﹐歸根到底還是信心。在這方面﹐我們與他們有同等權利去堅持我們原有的信念﹐其實﹐我們可能比他們更有權利﹐但無論如何﹐我們至少有他們同等的權利﹐用不能證實的建立於信心上的假設﹐作為我們對“來源”的見解。長久以來﹐基督徒都不敢向科學家自謂對來源這一事確實的認識挑戰﹐其實我們應克服這種自卑感﹐勇敢地站起來﹐堅持要分清哲學信心與科學證明的界限才對。 實際上不單只來源的問題是靠信心﹐就是被公認為確實的進化論各程序的很多部份中﹐也得靠信心解釋﹐在所提出的證據中存在著明顯的漏洞。進化論中假定人與人猿間的“失去的聯繫”(按﹕即當人猿進化至人之前的一種界于人與人猿間間的動物。)至今仍未有找到﹐而且在進化論者找到這“失去聯繫”之前﹐他們的其他證明是十分軟弱而不能令人信服的﹐當然﹐那些死心塌地地相信進化論的人會說﹐這些失落了的證據會在將來被發現的﹐或謂那些曾經存在的化石已經被毀滅了。這樣﹐我們就不難看出他已是脫離了事實根據﹐只是固執著那先入為主的定見而已。 四、進化的普遍理論違反聖經的基要真理。 根據聖經的教訓﹐人在本源的時候﹐是照著神自己的形像被造的(創1﹕27﹔西3﹕10)﹐神的形像賦予人性﹐使人成了他創造中獨一無二最特出的生物﹐實際上﹐人是與神近似而別于野獸的。自最初時起﹐有神的形像就成了人的特性﹐這種特性是不須要人去求取或培養的﹐它在人類歷史肇始時就已存在。這位神的特性包含了人格、個性、超越的道德感﹔另一方面在人的本質中有理性、道德性及能與神相通的靈性。根據聖經所說﹐最初的人在心智(Mind)、靈魂(Soul)及肉體上都是完全是人﹐他雖然還未懂得運用工具的技能﹐卻是文明和良善正直的──亞當是一個紳士﹐夏娃是一個淑女﹐他們第一個家是一個花園而非原始森林﹐一般的進化論學說否定了人類最初光景是如此的﹐這些學說以為人類源起時及以後一段悠長的歲月中﹐他是與野獸無異的﹐所以一般的進化論學說是違反聖經中有關人﹐最初時有神形像的說法。 聖經並清楚地指出人從良善正直的光景﹐墮落而變為自私自利(羅5﹕12)。聖經並以此為歷史事實﹐有些基督教學者以為創世記所記載人類的墮落只是象征式的﹐這是可能的﹐但卻不要忽略了聖經是以記載實事的方式來記述這件事﹐他們也許可以說人類的墮落是一件真實的事﹐但用象征式的筆法來描寫﹔卻不能像今日很多人那樣﹐說人類的墮落不是一件事實。進化的程序正好與聖經的意思完全相反﹐聖經說良善正直的人類在某一期間墮落到罪惡歪邪的地步﹐進化論卻以為生物在千百萬年以來不斷向更高尚更完美的境地邁進的學說﹐就如丁尼生(Tennyson)在記念(In
Memoriam)一詩中所說﹕ “向高處前進﹐從野獸中改造出來﹐讓猿猴虎豹都消逝。” 進化論不能容許一種相反的說法﹐說本來道德完善的人﹐變成邪惡及違反社會﹐而為了保持進化論的協調一致﹐便不能容許人類墮落這一件事的存在﹐就像一價健康的身體﹐不能有毒瘤存在一樣。 那些接受這一種協調一致或普遍進化學說的人﹐差不多都否定了創世記最初數章中那些歷史人物的存在﹐並以為聖經有關人類起源的記載是神話﹐一致協調的進化計劃是不能與創世記中人類源起的史實相容並存的﹐結果使這些相信前者的人﹐不得不冷酷地視後者為一種虛渺的神話。 在此情形影響下﹐一種巴特(Barthian)的學說便出現了﹐這學說以為每一個男人都是亞當﹐每一個女人都是夏娃﹐至於聖經所說的人的墮落﹐則並非是人類歷史肇始時所發生的事﹐而是當人作一次道德上的決定﹐而向邪惡低首時﹐這墮落便一再地發生﹐所以亞當不再被他們視為生于世上的人﹐亦非人類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s)的代表﹐在此亞當只是代表著面對道德上的選擇﹐而向邪惡俯伏低首的人類而已。 聖經把曾存在於歷史上的亞當與曾存在於歷史上的基督作一相提並論的比較(羅5﹕12-21)﹐並以亞當和基督均是真實的、存在於歷史上的兩個人物而視之﹐使徒保羅在羅馬書5﹕21中把亞當與基督作了一個精細的比較﹐前者給世界帶來了罪﹐後者則給世界帶來了救贖﹐保羅在羅馬書5章的理論﹐完全是基於基督與亞當均為歷史上真實人物的確定上﹐若基督是真實存在於歷史的人物而亞當只是一個神話中的虛幻人物﹐這種精密的比較就失去了完整性﹐在基督教神學理論系統中亞當與基督都是必須有的人物﹐而實際上聖經是稱基督為“第二亞當”或“最後亞當”的﹐那些與進化普遍理論相類的學說﹐試圖否定了亞當在歷史上存在﹐對基督教是具有基本上的破壞性的﹐而一般進化理論對督教就不斷的﹐進行這種破壞﹐它不能容許一個真正亞當的存在﹐正如它不能容許人類正墮落于罪中一樣。所以假若我們相信基督為第二亞當﹐來拯救人類脫離第一亞當所遣留下的禍害﹐我們就必須相信第一亞當是真正存在的。 五、用以聖經為根基的基督教觀點來看﹐甚至相信有神的進化理論(Theistic
Evolution )也是不能被接納的。 唯物的科學家通常所相信的一致協調的進化論﹐是一種無神論﹐他們的信心是根據“偶然性”(Chance)而非根據神﹐他們以為地球上生物的起源及發展﹐全賴一種天地固有的力量﹐其間並無神的安排或操縱的。但有一種被稱為“有神進化論”(Theistc
evolution)卻同時相信神的存在﹐這種理論以為進化是神創造生物的方法﹐相信它的人包括一些科學家﹐與及很多對無神論科學的主張有信心的宗教學者。假若一個人一定要相信進化論的話﹐那麼就寧可他是一個相信有神的進化論者﹐而不是一個無神的進化論者。但這種進化論是否協調一致﹐而又能與創世記頭三章的真理不相衝突﹐卻頗成疑問。 其中有一種有神進化論﹐甚至很多基督徒都以為是合理的﹐這理論強調人體的有機體組織﹐是經歷無數世代的自然進化程序而產生的﹐直至最後一個肖人的形像出現了﹐而這些有機體都是無人性或低于人性的組織。忽然地在某一特定時間﹐神用他超自然的或創造的力量介入了﹐他把心智或靈魂賦與這些在發展中的有機體﹐使它們成了人﹐而自此之後﹐它們就成了人或人類﹐並帶著神的形像。這些有神進化論者以為用這種方法解釋﹐就可以一方面承認科學的事實﹐另一方面又保障了聖經的真理。 這種解釋所面臨的困難﹐就是它在決定性的時刻﹐介入了神直接的超自然的創造﹐以作為人類產生的原因﹐但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于低等生物﹐是因人有人格──即他所持有的心智與靈魂﹐因之假若我們要採用超自然創造這一說法﹐去解釋使人成為人的主要因素(人格)時﹐我們就等於承認進化並不足以解釋人之來源。人軀體的構造無疑是酷似高等動物﹐但人的人格是他與後者完全分別出來﹐所以相信有神的進化論者﹐他所信的理論是不協調一致﹐而其間是存有矛盾的﹐因他相信在最重要的一刻﹐有超自然的力量介入。真正協調一致的進化論﹐是以為人的整體(包括肉體及精神)﹐均完全由其內在自然的操縱而產生出來﹐它是不能在進化過程中任何一點﹐容許外在力量的介入﹐否則它所堅持的原則前後就失去了協調性﹐“進化”(evolution)一字的本來意思﹐就是揭露內在已有的東西。 我們說有神進化論違反聖經原則的另一原因﹐是因它把創造與護理(Providence)兩者之間明顯的分野﹐完全破壞混淆了﹐神創造的工作就是把新的東西創始(originate)出來──所謂新或是形體的新﹐或是物質的新﹐或是二者俱新﹐這意思在聖經中用希伯來語
Bara一字表示出來﹐這個意思特別的字在希伯來文舊約中只用了五十五次﹐每次的意思差不多都是創造﹐即直接創始一些新的東西。另一方面﹐“造”(
make)一字在舊約中則用
Asah字表示﹐並出現了二千六百次﹐翻譯成不同的字眼﹐相等於英文的
do (做)make(製造)和
work(工作)各字的意思﹐Asah字可以用來表示護理的作為(Providential
working)﹐通過第一原因(First
Cause即指神)以外的其他原因及自然的力量﹐而產生某些變動﹐但卻沒有產生任何新的東西。 但有神進化論﹐對聖經特別用
Bara一字來表示神創造的工作﹐以別于他護理的作為﹐就不可能給予合理的解釋﹐因為根據這種理論來說﹐神創造的方法是有賴第一原因(神)以外其他原因所操作的漫長自然程序﹐它既是自然程序﹐故亦列為護理工作的一部份﹐因為護理就是神自己直接控制一種自然程序所產生的工作。有神進化論者謂神的創造工作是利用他的護理作為﹐而這創造工作也成了護理作為的一部份﹐這意思是違反聖經的﹐假若有神進化論是真實的話﹐那麼創世記第一、二章就不須用Bara這特別字眼﹐而可以由頭至尾全用Asah一字。 再者﹐聖經在創世記一、二章中清楚直接地劃分了創造與護理作為的界線﹐在第七日上帝“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創2﹕3)﹐這裡劃分了創造與有程序意思的護理作為﹐雖然後來神創造的能力在施行神跡時間亦有彰顯出來。 Asah一字在創世記首三章雖然亦出現過十次﹐但它的用法與我們所說的並無相背﹐在創世記2﹕3節前﹐這字義概括了神各種的活動。Asah的意思是“做”(do)或“造”(make)是一個含義較廣的字﹔Bara是指“創造”﹐(create)﹐是一個含義較狹而較專門的字。所有的“創造”的作為都有“做”或“造”的成份在內﹐但當我們去“做”或“造”時﹐卻不一定是“創造”。因之Asah
bara一字因含有較廣的一般性的意思﹐可用來特別指創造﹐但一字字義較狹﹐故不能用來指神的護理作為。這兩個字在聖經中運用清楚﹐意思分明﹐但有神進化論就不能保留這兩個字清楚的意思﹐因為它強調神用護理的作為去創造生物。 六、竭止“進化論主義”蔓延的幾種實際方法。 (一)克服罪惡的怯懦──當我們應該起來呼喚主的百姓抗拒具毀滅性的進化論時﹐我們卻沉默不語﹐這是否因為我們怕別人以為我們愚蠢怕得這樣利害呢﹖或是怕人說我們是“基要派”(Fundamentalists)﹐被指為沒有科學頭腦和守舊呢﹖我們的對手並沒有能抵擋聖靈的寶劍(神的話)的魔術盔甲﹐為了基督的緣故被人稱作傻子難道我們還不甘心嗎﹖ (二)多閱讀對這問題持正確態度的書籍﹐並把它們傳給別人看──“基要派”現有的有關進化論的書籍﹐多無甚價值﹐因為這些書籍常常顯露出本身對現時的科學思想的落伍﹐又作一些言過其實的謬論﹐並且不敢正面實際地討論這問題﹐其實想用一世紀前的“八股”去抵禦現代進化理論﹐不過是妙想天開而已﹐潑婦罵街式地嚷著“猴子的一套”的口號﹐是于事無補的﹐企圖用一些小聰明作遁辭﹐也是不能維護青年人的思想心志。補救無知及假科學弊病的良方﹐不是反對理智﹐而是去尋求更多更真確知識。 (三)向進化論的弱點進攻──我們應向進化論整個根基之所在﹐就是那些基本假設攻擊。宗教學者向生物學家或人類學家挑戰﹐辯駁有關進化的細則或公認的證據﹐很多時都非明智之舉﹐而當我們發表一些意見時﹐往往被人貶抑說我們這些門外漢沒有資格和這些專家們爭論﹐這種指責有時是不公平的﹐卻不易反擊﹐但去摧毀整個作為進化論結構的哲學基礎﹐比較攻擊基礎上的結構的某一點﹐往往是更為有效。 當我們去批評進化是論哲學上的假設﹐或闡釋聖經道理﹐我們是可以理直氣壯的﹐我們可以堅持下面四點。 甲、進化的普遍理論是根據七種沒有證據的假設﹐而這件事本身也是不能證實的﹐所以它只是一種武斷的哲學信仰﹐並不能視為“已被證實的事實。” 乙、本源的整個問題──包括宇宙、生命及人﹐三方面﹐均是現象界以外的事﹐並非用科學方法所能解答的﹐所以我們可以堅持謂科學家有關本源的說法﹐不是科學事實﹐只是他個人對一些非科學方法所能解釋的事物“所作的臆度而已。因之科學所說﹐有關本源的言論﹐只是他個人的信念﹐而非已被證實的科學事實。 丙、今日很多宗教領袖所持的有神進化論﹐是違反創世紀一、二章的語意及語法的﹐所以一般人所說的有神進化論是違背聖經的謬誤理論。 丁、我們如果要忠於基督教的一貫真理﹐就必須相信亞當乃是一個真人﹐一個獨立的人﹐他是依照神的形像被造的﹐我們同時亦須相信人類曾經犯罪墮落﹐並在人類歷史肇始的時候﹐即已發生。 “進化論”是不易的真理嗎﹖ SURRENDER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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