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荷蘭改革宗教會信條》,又稱《比利時信條》,著于1516年;有時亦稱《華倫信條》。作者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為受逼迫的荷蘭教會辯護。1562年由法文譯為荷蘭文。在1566年得到安提華普總會的批準,1618年又經多特(Dort)總會通過。此信條與《海德堡要理問答》和《多特信經》(Canons of Dort)一同被認為全荷蘭改革宗教會信仰基礎,迄今仍約束北美改革宗教會信徒。德布利乃為蘇格蘭東南部地區說法語教會之英勇牧師,曾于1567年在瓦倫欣地方殉道。此信條約分三部份︰三位一體的神與從聖經中獲得認識神的知識(一至九條),基督創造與救贖之工(十至二十三條),以及聖靈在教會,並借教會成聖之工(二十四至三十七條)。德布利廣泛引用聖經,並常用代名詞“我們”來將此信仰上的承認變為個人化。 為了使他的教會與當時的重洗派有所區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會認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別強調耶穌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條),真教會的公開性(二十八、二十九條),嬰兒洗禮(三十四條),以及民事政府為神所賜的性格(三十六條)。天主教當局的異端裁判所想盡方法來壓製他們,德布利盡可能地找出許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體(一、八、九條),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條)與大而公之教會(二十七至二十九條)來說服他們。但同時他也特別強調抗羅宗的特點,即如聖經與偽經有別的超奇權威(三至七條),基督贖罪與代求的充足性(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六條),以及善行的性質(二十四條),並兩項聖禮,洗禮與聖餐(三十四至三十五條)。顯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質可以在以下各條中找到︰十六條論揀選,二十四條論成聖,三十至三十二條論教會行政,三十五條論主晚餐。明顯可見天主教會當局無暇顧及此信條的內容,但當時蘇格蘭東南部改革宗教會均采用此信條為他們自己的信仰承認。 《比利時信條》是為了兩個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權,當局確信改革宗教會人士並未與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為初期的改革宗教會立下信仰標準。為了頭一個目的,由德布利所執筆致書給西班牙國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條之前;后來又寫給次要的政府官員。寫這些信是值得贊揚的英勇行為。早在1563年,《比利時信條》已被華倫教會所采用,故又稱為《華倫信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