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論教會的法規與紀律

  同時我們相信,雖然那些教會的治理者製定教會法規來維持教會全體是好的,而且有益于會眾,但他們必須特別注意他們自己,不要離開我們唯一的主基督所設立的那些事情1。因此我們反對一切人為的發明,以及人所引進教會崇拜神的一切規條,借以捆綁人的良心2。因此我們只承認那培育、保守、協和與合一,並使會眾都順服神的事。為此目的、按著神的道以及環境所需,受教會懲戒是需要的3


  1. 西2︰6-7︰你們既然接受了主基督耶穌,就當遵他而行,在他裡面生根建造,信心堅固,正如你們所領的教訓,感謝的心也更增長了。
  2. 林前7︰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仆。
    太15︰9︰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賽29︰13︰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
    加5︰1︰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仆的軛挾製。
    羅16︰17-18︰弟兄們,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乎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因為這樣的人不服事我們的主基督,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
  3. 太18︰17︰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林前5︰5︰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提前1︰20︰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