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注释:


  因为保罗只提到"受割礼"与"未受割礼",所以许多解经家愚昧地结论说:"所讨论的惟一问题,就是借着律法的仪式来得到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保罗与之辩论的对象,因为我们知道虽然那些假冒为善的人,多半都是夸耀自己功德上的行为,但都是以外表的虚饰来遮蔽他们的行为。犹太人由于他们对律法愚钝和粗野的滥用,因而离弃真实、正当的义,这是他们自己特立独行之道。保罗说只有那些借基督白白赦罪之恩与神和好的人,才是蒙福的。由此可知,凡自己的行为受审判的,就是被咒诅的。这个原则就是:人称义并不是因着自己的品格,乃因神的怜悯。然而,若不是有赦罪在一切行为之先,就是这些还不够。这些行为中之一就是受割礼,这割礼就是走向顺服神的初步。所以保罗也证明此点。
  让我们记得这里所说的割礼是当作律法之义的"初步"行为。犹太人并不是以割礼当作神恩典的记号来夸口,乃是当作遵守律法的功德,并且认为自己强过他人,以为自己在神面前占优越的地位。我们看出争论之点并不是论到单一礼节,乃是包括所有行为,那就是应得赏赐的每一行为。割礼是特别提到的,因为割礼是律法之义的根基。
  保罗从反面辩论说,如果亚伯拉罕的义乃在罪得赦免(他是这样以为),又如果他得此义是在割礼之先,那么赦罪之恩就不是为了以前的功德所赐给的。我们看出这个辩论是根据因果的次序,因总是在果以前;亚伯拉罕的称义是在他受割礼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