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注释:


  15.律法是惹动忿怒的 这是前节的确认,是从律法的逆结果得来的,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只能生出忿怒,不能带来恩典。律法将生命之道指示给纯全无疵的人,叫罪恶与败坏之人去尽他们的本分,而不给他所需要的能力,反而把他的罪带到神的审判台前。这就是我们天性的败坏,我们愈知道正直、公义是什么,我们的罪恶就愈发昭彰,特别是我们的悖逆,这样我们受神的审判更加严重。
  说到忿怒二字,我们必须明瞭神审判的意义。有的人这样解释说:"律法是把罪人的怒气燃烧起来,因为罪人看神(赐律者)与自己的私欲对立,所以恨恶神,咒诅神。"他们这种说法是精妙绝伦的,但这句经文与以上的解释是风马牛不相及。这里所用的动词的一般用法,并保罗所附加的理由,就令我们清楚知道保罗的意思,是说到律法所带来给我们的只是定罪。
  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这是保罗用以坚固他以前所说的第二证明。如果不清楚了解这个理由,就很难看出如何惹动神的忿怒来抵挡我们。理由是当我们借律法认识神的公义时,我们愈原谅自己,就愈犯更大的罪得罪神。知道神的旨意而故意去藐视祂的人,比那些不知道而犯罪的人受更重的刑罪。使徒并不是说到单单违反义,就是无一人能得豁免的;他乃是说到人已经知道何为神所喜悦,何为神所憎恶,而又故意侵越神所吩咐的界限,这就是违反。简言之,这里所说的违反,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乃是故意决定去侵犯义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