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注释:


  13.不是听律法的称义 这是犹太人所预先提出的抗议。因为他们已经听过律法乃是义行的准则(申四1),他们只以律法的知识夸口。保罗为破灭此种错误的空想,他声称听闻律法或持有律法的知识是无益的,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称义,乃是在行为上有所表显,就是经上所记:"要听从遵行,好叫你们存活。"本节经文的意义如下:"如果按照律法来称义,那么就必得履行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的义,乃在乎行为的完全。"那些想树立因行为称义而滥用此节经文的人,当受三尺孩童所耻笑。所以此题无须于此讨论。保罗仅仅就他以前所提过的劝勉犹太人,那就是说到律法的决定--他们不能因律法而称义,除非他们守全律法,如果他们违犯了律法,也必因律法所宣布的受咒诅。虽然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律法中所规定的完全之义。但是众人都犯了罪,所以我们必须寻求另外的义。再者,我们能从本节经文证明无人能因行为称义;因为如果人要单靠律法称义,他就得守全律法,这样没有一人得称为义;因为无一人能找到因守全律法而自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