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所以那未受到割礼的
以下的辩论是不可抵抗的。那就是说:"凡事低于其自身之目的者,就必得居于从属地位。割礼是以律法为目标,因此割礼就必得在律法以下。那么,守律法比守割礼就算为更大的事,因为割礼是为律法而设立的。如此说来,那未受割礼的人若守律法,比起那空守无意义又毫无价值的割礼,而又犯律法的犹太人还胜强百倍呢!非受割礼的人按他本性来说,他虽属不洁,但因他守律法也就成为圣了,这个无割礼也就当作割礼归给他。所谓无割礼(未受割礼)这个名词是第二次被用的名词。这第二次用的名词是有它本来的意义的,头一次是对外邦人使用的,并无本来的意思。
再者,保罗在这里所说遵守律法的人是那一等遵守律法的人呢?关于此事无须追问,根本也没有追问这事的人。保罗在此只是举一个假设的例子。那就是说,如果有任何外邦人遵守律法,他无割礼的义就比没有义行之犹太人的割礼更有价值。因此我提及下一节所说:"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不是论人,乃是论到所假设的事例,即如马太福音十二章42节所说:"南方的女王要起来定这世代的罪。"又路加福音十一章32节所说:"尼尼微人要起来定这世代的罪。"其实保罗所说的,乃是引导我们得到以下的见解:"外邦人既是守律法的,他们虽然是未受割礼,你们是在仪文上受割礼的人,他们也将要审判你们这犯律法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