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注释:


  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 保罗在本段经文的前半是攻击外邦人。虽然他们没有从主那里领受摩西律法的宣布与确定,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就不当受因罪而有死亡的公正审判,这一点是保罗所反对的。正如他说:"为了公正地定罪人的罪,明文律法的知识是不必要的。"请读者诸君看一看他们是从事何等的辩护。那就是说他们想本着自己的无知误解神的怜悯,企图叫未受福音真光照耀的各国民,得免神的审判。
  凡在律法下犯了罪的 外邦人既因自己的错误而灭亡,那么犹太人也必因律法而定罪。因为关于这件事事先早已宣布了,"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廿七26)。如此说来,犹太罪人的情形更为恶劣,因为他们的被定罪已早在他们自己的法律书中宣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