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一、洗禮乃耶穌基督所製定的新約聖禮1,非但為嚴肅承認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會2,且亦對他表明並印証恩約3,與基督聯合4、重生5、赦罪6,借耶穌基督將他自己奉獻給神,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7,此聖禮乃基督親自指定,應在教會中繼續,直到世界的末了8。 二、在此聖禮中所用的外部物質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當奉父、子,和聖靈的名給受洗者施洗9。 三、在受洗者頭上澆水或洒水就是正當地施行洗禮,無須將受洗者浸入水中10。 四、非但實際承認相信並順服基督者當受洗11,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雙方的嬰孩,也當受洗12。 五、輕視或忽略洗禮,雖為大罪13,但恩典與救恩和洗禮並無不可分之關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14,或凡受洗者無疑都重生了15。 六、洗禮的效果並不系于洗禮執行的瞬間16;然而,若正當使用此禮,聖靈非但將所應許的恩典提供給他們,而且也按著神自己美意的計劃,在他指定的時間,向所應領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實際顯明之並授予之17。 七、洗禮對任何人只執行一次18。
1. 太廿八19;可十六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