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聖經 一、本性之光與創造護理之工,雖彰顯神的善良、智慧和權能,叫人無可推諉1;但都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的,有關神及其旨意的知識賜予人2。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給他的教會,並向教會宣布痘的旨意3;以后,為了更加保守並傳揚真理的緣故,而且為了更堅立教會,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並撒但與世界的惡意起見,遂將全部啟示筆之于書4。于是,神先前向他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經停止5,故聖經成為我們最必要的6。 二、在聖經,或筆之于書的神言的名義下,包括舊新約全書,即舊約三十九卷,新約二十七卷(書名于此從略)。這些書都是出于神的默示7,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三、一般稱為偽經(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屬聖經正典,因此(偽經)在神的教會中沒有權威,只能當作其他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8。 四、應受信服的聖經權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証,乃完全在乎神(他是真理的本身)是聖經的著者。因為聖經是神的話,所以當為我們接受9。 五、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之見証的感動與影響,因而對聖經有高度敬畏的尊重10。聖經主題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符合,全體的目的(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神),人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秀點,以及全體的完整,都足以証明聖經本身為神言的証據。雖然如此,我們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神的權威,乃是由于聖靈內在之工,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証11。 六、凡神關于他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與生活一切所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都明明記載在聖經內,或從聖經中推出正當的與必然的結論;所以無論何時,不可借著聖靈的新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么12。雖然如此,但我們承認為了明了聖經中所啟示的得救知識,聖靈的內在光照是必須的13;並且承認有些關于敬拜神,和教會行政的某些詳情,因與人類行為和人類社會是相關的,故亦可憑人的經驗和基督徒的智慧來規定,但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一般規則14。 七、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 了15;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須相信,必須遵守的那些事,在聖 經的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是學者,就是不學無術的 人,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16。 八、用希伯來文(是古時神選民的國語)所寫的舊約,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約時代各國最通行的文字)所寫的新約,都是受神直接的靈感,並且由于神特別的照顧與護理,歷經世代,保守純正,所以是可靠的17;因此一切有關宗教的爭辯,教會終當以聖經為最高裁判者18。但因神的眾百姓並不都通曉這些聖經原文,而且他們對聖經有權利與興味,並以敬畏神的心,聽神吩咐去誦讀和考查聖經19;所以凡聖經所到之地,都應譯成各國的通行語20,使神的話豐豐富富地存在各人心裡,令他們可以用討神喜悅的方式去敬拜21,並借著聖經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22。 九、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聖經本身(以經解經)。所以對聖經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意義發生疑問時(該意義不能有多種,只有一個),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了的經文,借以查究和明了其真義23。 十、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判決拳拳服膺24。
1. 羅二14-15,一19-20,一32,二1,詩十九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