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一、洗禮乃耶穌基督所製定的新約聖禮1,非但為嚴肅承認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會2,且亦對他表明並印証恩約3,與基督聯合4、重生5、赦罪6,借耶穌基督將他自己奉獻給神,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7,此聖禮乃基督親自指定,應在教會中繼續,直到世界的末了8

  二、在此聖禮中所用的外部物質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當奉父、子,和聖靈的名給受洗者施洗9

  三、在受洗者頭上澆水或洒水就是正當地施行洗禮,無須將受洗者浸入水中10

  四、非但實際承認相信並順服基督者當受洗11,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雙方的嬰孩,也當受洗12

  五、輕視或忽略洗禮,雖為大罪13,但恩典與救恩和洗禮並無不可分之關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14,或凡受洗者無疑都重生了15

  六、洗禮的效果並不系于洗禮執行的瞬間16;然而,若正當使用此禮,聖靈非但將所應許的恩典提供給他們,而且也按著神自己美意的計劃,在他指定的時間,向所應領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實際顯明之並授予之17

  七、洗禮對任何人只執行一次18


  1. 太廿八19;可十六16。
  2. 林前十二13;加三27-28。
  3. 羅四11;西二11-12。
  4. 加三27;羅六5。
  5. 多三5。
  6. 可一4;徒二38,廿二16。
  7. 羅六3-4。
  8. 太廿八19-20。
  9. 太三11,廿八19-20;約一33;徒十47,八36、38。
  10. 來九10、19-22;徒二41,十六33;可七4。
  11. 可十六15-16;徒八37-38。
  12. 創十七7、9-10;加三9、14;西二11-12;徒二38-39;羅四11-12;林前七14;太廿八19;可十13-16;路十八15。
  13. 路七30,出四24-26。
  14. 羅四11;徒十2、4、22、31、45、47。
  15. 徒八13、23。
  16. 約三5、8。
  17. 加三27;多三5;弗五25-26;徒二38、41。
  18. 多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