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一、為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進步的造就,應當有通常所謂之總會或會議的聚集1

  二、執政者為了磋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可以有權召開教職者(牧師)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2;若執政者公然與教會為敵,基督的教職者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員,在此種會議中會合3

  三、教義爭論,良心問題,為公共崇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規則與指示的製定,受理有關惡政(處理不當)的控訴及其具有權威性的決定等行政權,皆屬教會會議。此種命令與決定,如果合乎聖經,應當尊敬順從,並非僅因其合乎聖經,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聖經中所製定的權威4

  四、使徒時代以后所有的教會會議,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為幫助信仰與生活5

  五、教會總會和會議,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關一般社會的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愿;或在政府官長所要求的情形下,為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1. 徒十五2、4、6。
  2. 賽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
  3. 徒十五2、4、22-23、25。
  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
  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后一24。
  6. 路十二13-14;約十八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