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論神的律法 一、神給亞當一個律法作行為之約,神借此約來束縛他和他的后裔,來親自、完全、切實並永遠順服他;遵守此約予以生命的應許,破壞此約予以死亡的威嚇;神又賜給亞當遵守此律法的能力與成就力1。 二、此律在亞當墮落之后,仍為完全之義的準則,並如此成為神在西乃山所頒布又刻于兩塊石版上的十誡2;頭四誡是我們對神當盡的本分,其余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分3。 三、除此律(通常稱為道德律)之外,神喜歡把禮儀律賜給尚為幼稚教會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征的儀式︰一方面是關于禮拜的,預表基督和他的恩惠、行為、苦難和恩益4;一方面是提示種種道德義務的訓令5。這些禮儀律在今日新約時代都廢止了6。 四、神把以色列民當作一個政治體,所以又賜給他們種種的司法律。這些司法律都隨著以色列國同歸于盡,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現今不再有任何約束7。 五、道德律永遠約束世上一切的人,稱義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們遵守8。這並不只是為了律法的內容,也是為了頒布此律法者,創造主宰神的權威9。基督在福音中並非廢掉這義務,反更堅固之10。 六、真信徒雖不在為工作(行為)之約的律法下得稱為義或被定罪11;可是這律法對于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即律法乃生活的規律,使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和他們的義務,指示、約束他們照著去行12。又因令他們發現他們的本性、內心和生活上有罪的敗壞13,當他們按律法檢查自己的時候,就越發知道罪,為罪而謙卑,以致憎惡罪14,同時更明確認識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順服15。照樣,律法對于重生的人去防止腐敗,禁止罪惡上也是有用的16。又因律法的威嚇,就指出他們的罪所應得的,雖然得免律法所威嚇的咒詛,但因罪的緣故在今生要受苦17。照樣,律法的應許也指示他們,神喜悅人的順服並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18,不是因行工作之約的律法而得19,所以人行善棄惡,是因律法勉勵他行此棄彼,這不足以証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20。 七、上述律法的用處也並不與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馳,乃與之巧妙融合21。基督的靈製服人的意志,並賜以能力,使他甘心樂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那些事22。
1. 創一26-27,二17;羅二14-15,十5,五12、19;加三10、12;傳七29;伯廿八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