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一、為教會之王與元首的主耶穌已將教會行政權交于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與民事長官不同1。 二、天國的鑰匙既交給這些職員,因此他們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權柄,本著神的道和懲戒,對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又按情形之所需,借宣傳福音和撤除懲戒,向悔改的罪人開放天國2。 三、教會為了矯正或獲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擁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神聖的承認;避免神的震怒(如他們容忍惡譽昭彰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瀆神的聖約,和此約的印証,此忿怒正可臨到教會),必須實行懲戒3。 四、為了更圓滿地達成以上的目的,教會職員應當按著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予以勸戒,一時停止聖餐,並除教4。
1. 賽九6-7;提前五17;帖前五12;徒二十17-28;來十三7、17、24;林前十二28;太廿八18-20;約十八36。 |